公司经理不同于公司董事、监事,他并非选举产生,而是由董事会聘任产生。因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,其权力虽由公司法规定出一般的内容与范围,但其职务的取得源自于董事会,且董事会对其权力可作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。因此,如果经理违法经营或者其能力、素质不足以管理公司。董事会认为其不适合管理本公司,可以依法在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中决定解聘该经理。
三、经理的任职资格
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管理者,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,因此,经理的资格(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才能被选聘为经理)便成为公司运营中的重要问题。经理的资格包括两个方面:一方面为积极条件,即经理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和素质,主要包括品质素质、知识素质、管理能力素质、生理和心理素质等;另一方面为消极条件,即经理不得拥有的条件,如犯罪之人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等。
经理素质等积极条件需要通过考察其学历、品行业绩、声誉等因素后综合认定很难有统一标准,完全属于各个公司内部事务,应由董事会自由决定,不应由法律强行干预。因此,公司法主要从消极条件对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应相规范,我国立法也是如此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46条对于经理消极方面所作的资格条件限制与董事、监事任职条件限制是一致的。
四、经理的职权
虽然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对董事会负责,不同公司的经理的实际权限并不完全相同。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,经理行使下列职权:(1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;(2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(3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(4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(5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(6)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(7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(8)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。此外,公司章程还可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其他规定。五、董事会、董事长、总经理之间的关系
实践中,在公司设立时,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往往通过公司设立时的章程、股东协议方式约定,由一方委派的人员担任董事长、一方委派的人员担任总经理、一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监事。该些公司“关键人物”的安排,实质上是全体股东对各自在公司贡献度大小(货币出资额、销售渠道、全职工作、核心技术、管理经验)、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分工,进行此消彼长的主观议定和安排博弈的产物。
依据我国《公司法》关于“三会一层”有关职权职责的规定,可以认定,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议事权力机构,董事会是最高行政决策机构、总经理是日常最高行政执行机构。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,公司董事长有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,并且,董事长对董事会会议的讨论议题、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、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作出、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形成(董事会有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力,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,是否须有公司董事会先形成决议,《公司法》在有限公司层面未有规定。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前,须由董事会就该动议形成临时董事会决议),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作用。这是因为,过半数董事会席位一般由大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股东提名(委派)并经选举产生,并且董事长往往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担任。
总之,董事长可以认定为全体股东在最高行政决策机构中的代言人或代表,代表者全体股东的最高利益,引领着最高行政决策机构(董事会会议)的前进方向。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后,组建并聘请若干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,形成日常经营管理层领导班子,执行并实施董事会决议,向董事会负责。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实质构成委任(委托)合同关系,以总经理为首的全体经理层员工,是整个公司采购、供应、销售、营销、生产车间等直接管理者和绩效目标任务落实者(行政执行机构)。六、总经理与CEO
CEO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缩写,该概念来自于境外,一般译为首席执行官。国际上的大公司已普遍设立CEO,我国许多公司也仿效境外设置了CEO。目前,CEO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,而是公司治理与管理实务上的概念。
CEO的主要职责是:(1)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;(2)执行董事会的决议;(3)经董事会授权,对外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;(4)任免经理人员。CEO领导企业高管主要包括: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各部门经理、总会计师、总工程师等。中国一些企业对外宣传所称的CEO,结合中国《公司法》和实践情况,实际代指公司总经理,系公司日常最高行政执行机构。